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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给水的部分条文的讨论
作者:本站收集    论文来源:相关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9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给水的部分条文的讨论

  一.“低规”第8.2.2条中关于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注①中指出“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该处“成组”的含义该如何理解?条文说明中只是解释说建筑物成组布置时由于防火间距较小,往往容易形成大面积的火灾,那么成组布置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是否需满足“低规”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呢?如需满足,则完全可视为一座座互相独立的建筑,无所谓成组;如成组布置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可较“低规”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略小,那么可以小多少?这些都是条文内容的不具体造成了设计人员的难于实施。

  二.“低规”第8.2.5条中指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与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水”,第8.2.7条中指出“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小时计算”,但我们在2002年5月29日发布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可以看到,第9.0.2条“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条文说明中同时解释了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油罐埋地设置降低了火灾的危险性。在同一本规范的第9.0.6条中规定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为不小于1小时。那么在遇到这类规范条文相抵触处,我们究竟是按发布时间的早迟还是按条文的安全性程度来选择?

  三.“低规”第8.3.2条中第五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的规定明显不妥,对于室内消防管网设有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尚应考虑火灾时由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供给的室内消防用水量部分。

  四.“低规”第8.3.3条中“市政给水管为支状或只有一根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应设消防水池,但到了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又出现“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0L/s,而由支状管道供水或只有一根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规范要求,为安全计,仍应设置消防水池”,设计中我们是以20L/s还是以25L/s为标准呢?

  五.“低规”第8.3.4条中“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总量的要求”,我们知道在两种情况下应设消防水池,一是上面所提当“市政给水管为支状或只有一根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时,另一是“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这两种情况显然应区别对待,市政给水管为支状或只有一根进水管,在管道检修时可能停水,消防水池的容量的确应包含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的总量;但对于后一种情况,比如说某栋建筑室内外消防流量为25L/s,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市政给水管能提供给消防的仅为15L/s,这时需设消防水池,但消防水池的容量是考虑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市政管道供给不足的部分,还是按规范来,采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总量。笔者认为显然按前一种考虑方法更为合理。

  六.“低规”第8.4.1条中规定了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六类建筑,第8.4.2条中又规定了两类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类型的建筑物均不在这八种类型的范围内,这就给设计和建审造成了许多不必的争执,设计室内消防给水有设计的理由,不设又有不设的理由。在第8.4.1条的第五点中把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的教学楼标准定为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但是到了条文说明中这个标准又变成了体积超过5000m3,这种条文与条文说明的不统一在“低规”中出现的次数也不为少,在历次的规范修订中又均没有予以删改,实在是令人费解。

  七.“低规”第8.7.2条中规定“在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应设水幕设备”,在第5.1.1条注④中提到“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在条文说明中均强调为防火卷帘加水幕,理由为防火卷帘耐火性能较低,为了提高其耐火性能,设水幕进行保护。而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5.4.4条及其条文说明中指出:当采用特级防火卷帘(即按国标GB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包括背火面温升在内的各项判定条件判定,耐火时间不低于3小时),可不设水幕等闭式喷水系统保护。同时也介绍了如汽雾式钢质防火卷帘﹑双轨双帘无机复合防火卷帘﹑蒸发式汽雾防火卷帘等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防火要求更高的高层建筑中尚可独立使用,那么“低规”也应根据消防产品的进步相应作出调整。

  八.众所周知, “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与高层建筑在火灾危险性,火灾时人员疏散,火灾扑救难度及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上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故“高规”第7.1.3条及其条文说明中均强调“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为主”,“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对于绝大多数的高层建筑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也即必须设消防水池水泵房,但是对于“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是否需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呢?“低规”中却没有规定,仅在第8.6.2条第九点中提到“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纽”,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又有“采用小泵经常运转,当管网压力降低时能及时启动消防水泵者,可不设远距离启泵按纽”,在“低规”中又专有一节对消防水泵房的设计进行规范,从字面背后看,似乎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在水消防上几乎没有多大区别了,都必须设消防水池水泵房,消防水池须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消防泵扬程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并要求联动,那么对于城市消防站这个资源的利用又有多少呢?如果每座体量不大的多层建筑都去建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必将浪费土地,增加工程投资,增加人员管理且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与其这样还不如按保护半径设置城市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列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中去,进行统一管理更为经济有效。

  九.“低规”第8.6.3条“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对于常高压给水系统,条文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设有高位水池或设有区域高压给水系统。那么什么叫区域高压给水系统呢?规范却未置一词,究竟是对备用泵的配置输水管道的根数还是对消防电源和备用动力的要求更高一筹我们都无从知道,假如我们要设计一套区域高压给水的常高压给水系统,究竟该如何做,建审部门又以什么为依据来审都是一个问题。

  以上几点仅为笔者于工作中针对“低规”中有关消防给水的部分条文的一点浅陋之见,借此次消防培训论文交流的机会整理成文,以期各位专家同行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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