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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库管理办法 | |
| 作者:本站收集 论文来源:相关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9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保险库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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