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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权与占用权刍议
作者:本站收集    论文来源:相关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8 【VIVI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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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权

  河岸权的原则来自法国的民法。19世纪初,英格兰法庭将该原则纳入其普通法。随之,受英格兰影响颇深的美国司法制度也接受了这一原则。西班牙人也曾将一些河岸权的形式引入墨西哥。

  河岸权与土地密切相关,其原则是临近某条河流的土地所有者拥有该河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天然径流。河岸权的所有者在两方面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上游地区抽取其拥有的水量或向其所属地区排泄洪水。换言之,禁止上游地区大幅度增减河流水量,致使下游地区受到不利影响。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河岸权的缺陷是没有向其所有者提供消耗性用水的权利,例如灌溉。因之,人们后来对河岸权的用水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容许其所有者提取“合理数量的水”用于发展经济。在水资源丰富地区,河岸权所有者可以尽其所用;而在资源短缺地区,则应以公平的原则在全体河岸权所有者之间分配水量。然而在实际中,上游的河岸权所有者总是能够尽享河流之美,即满足生活用水又满足花园浇灌。在当时,这种用水方式被认为是“自然的”和“普通的”,而农田灌溉则被认为是“人工的”和“特殊的”。裁决用水的合理性是依据面积、土地特性、用水的重要性以及是否会伤害下游地区等因素。在河岸权所有者之间不存在优先问题,全部河岸权所有者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河岸权所有者无权损害其他河岸权所有者的利益。当河岸权转移时,新的河岸权所有者承袭全部前者的权利和义务。

  从本质上看,河岸权隶属于土地,与用水无关。河岸权会因为上游的滥用水而丧失殆尽,它实际上仅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权利,在法律上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理论上讲,如果出售土地所有权,则附着于土地的河岸权将自动转移到新的土地所有者。但如果将土地分块出售呢?按河岸权的原则,不靠近河岸的土地将失去河岸权,为保住河岸权,就需要特殊的考虑到水权转让的土地转让规定,使得本已复杂的土地转让变得更加复杂。土地的分分合合是很自然的事,久而久之,土地权和河岸权之间的关系会变得异常混乱。由于执行中的困难,河岸权在很多地方已经名存实亡,许多地区已经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将其废止。从法律上看,河岸权有三个特点。其一,土地的河岸权的得失是不可逆的,即使新的土地所有者将分块的土地合并,失去河岸权的各块土地也不可能找回其曾经拥有的权力。其二,河岸权与流域外的土地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河岸权所有者在流域内外的土地相连成片,其流域外的土地仍然不具有任何河岸权。换言之,该河岸权所有者无权使用其拥有的流域内的水源灌溉其流域外的土地。这对于河岸权拥护者和执行者都是十分难堪的。按照河岸权的原则,跨流域调水当然是非法之举。其三,河岸权只考虑自然的事物,它界定了所有天然河道及河道内天然来水的归属,天然湖泊与天然河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除非人工渠道在河岸权诞生前就已存在或者一直是当作天然河道使用的,否则人工渠道周边的土地没有河岸权。

占用权

  占用权与河岸权没有理论上的联系,它由西班牙人集罗马民法之精要而成并将其带到美洲“新大陆”。占用权的基本原则至今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它曾对美国的亚利桑那、新墨西哥和科罗拉多三州的水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摩门教徒最先在其居住的美国犹他州奉行了占用权原则。19世纪中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采矿业十分发达,占用权的“赢利性用水优先”原则曾一度因此得到加强。在美国1849年的淘金热中,获得金矿所有权的人,必须张贴告示,昭告天下矿区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由于水对于淘金是必不可少的,淘金者们采用同样的方法公告他们对河流的占用权。

  虽然当时美国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但获得水的占用权仍需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占用权所有者要先在取水点附近张贴告示并将其副本递交当地民事法官存档,然后才可以开始占用水源和修筑取水设施。目前,在美国西部各州水法中可以发现十分类似但复杂得多的占用权审批程序。占用权的核心是其“先来者优先”原则。先期获得占用权的所有者的权利高于任何后来者的权利。决定后来者是否可以获得占用权,要看是否有多余的水量。当遇到缺水时,并不是按平均原则向占有权所有者们分配水量,而是按优先次序依次满足各位所有者的用水,排在最后的则很可能滴水不进。

  占用权是排他性的,全部河道内的天然来水都要受到占有权的约束。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占用权里分解出了用水权和蓄水权。前者容易理解,而后者是指占用权所有者可以利用水库蓄水,以备干旱之需,但蓄水量要受蓄水权限制。在美国的许多州,虽然用水权和蓄水仅是由同一机构同时授予某所有者的,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无占用权的人,容许其“盗用”污水、入渗水、防洪或发电弃水等,但“盗用者”不可以持续不断地使用这些来自占有权所有者的水源。水库放水属于水库蓄水者或其委托人所有,严禁盗用。

  根据情况的变化,美国许多州都对占用权作了修改,比如为航运或公共用水,规定了河道最小流量。最小流量可以是沿河不同和逐年变化的。维持河道最小流量可以保护鱼类、野生动物、休闲娱乐场所和河流的美学价值。但这一修改的最重要的意义是可以避免河道的断流。

河岸权与占用权的对比

  占用权的特点:①强化了水的使用性,容许以水换取经济收益;②可以将水用于远离河道甚至流域外的土地;③先期获得占用权者具有排它性优先权,可优先获得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水;④只有占用权所有者才可以获得水;⑤强调用水的合理性。

  河岸权的特点:①只有靠近河岸的土地拥有河岸权;②河岸权所有者的用水量受到其他河岸权所有者的限制;③所有河岸权所有者具有同等的权利;④按比例在河岸权所有者之间分配水量,没有排它性;⑤除非有特殊规定,河岸权与水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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