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建筑下载 法律法规 建筑论文 建筑图库 装饰图库 访客留言 
《江南建筑》搜索: 文章 下载
当前位置: 江南建筑 > 法律法规 > 废止法规 > 法规正文
[图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作者:废止法规    法规来源:相关建筑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图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由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设计机构同外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作设计)的管理,促进合作设计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第三条 需要进行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包括合作设计所需的外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设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同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择优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同时,应选定中国的合作设计机构。

    第四条 外国设计机构经设计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承担中国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是否合格,由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设计资格是否合格的主要内容:

    (一)外国设计机构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证书;

    (二)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状况;

    (三)承担工程设计的资历和经营管理状况;

    (四)社会信誉。

    第五条 合作设计双方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设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作设计双方的名称、国籍、主管业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住所;

    (二) 合作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三) 合作的形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 合作设计双方对设计收费的货币构成、分配方法和分配比例;

    (五) 合作设计双方工作联系的方法;

    (六) 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 对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八) 合同生效的条件;

    (九)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第六条 在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时,被选定为合作设计的主设计方应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合同。

    第七条 合作设计可以包括从工程项目的勘察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也可选择其中一阶段进行合作。

    第八条 合作设计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经合作设计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在确保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中国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合作设计应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标准规范,合作设计双方应互相提供拟采用的范本。

    第十条 合作设计双方要进行设计条件会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合作设计双方按合同完成设计后,送项目委托方审查认可。

    第十一条 要合作设计中,外国设计机构需要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调查等基础资料,由项目委托方按类别向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提供。使用资料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十二条 在合作设计的过程中,合作设计双方应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达到合同要求,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设计双方设计所得收入,应按中国有关税法规定纳税。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设计机构与境内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作品分类:单体建筑 商业建筑 表现手法:计算机杨安高层建筑
[江南建筑>[图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法规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您的评论 加入到收藏夹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规:
  • 下一篇法规:
  • 热点法规 推荐法规 相关法规
  • 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 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废止

  •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

  •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 【本站声明】江南建筑刊载的部分内容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及转载(包括-[图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规范下载 图集下载 学习资料
     
      网友评论:[图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