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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 |
| 作者:建设部文件 法规来源:建设部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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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建城[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制度。统一证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三证”是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依法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三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运部门对外地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三、“三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印制签证下发。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核准发放。 附件:1.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 2.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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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建筑>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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