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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议的补充通知
作者:建设部文件    法规来源:建设部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关于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议的补充通知

关于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议的补充通知 建质行函[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管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我部定于2004年11月18日至19日在上海市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04年11月18日—19日,11月17日报到。报到当天机场与火车站均有人接站。

  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6号(近习勋路)光大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宾馆总机:021-64842500,邮政编码:200233。

  二、参加人员: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分管厅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分管主任,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局长各1人,负责建筑业改革的处长1人;中央管理的设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负责改革工作的副总经理)各1人;邀请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各1人。

  三、有关事项:

  1、请各单位参会人员按会议分配名额参会。拟参会代表尚未回执参会人员名单的,请尽快将会议代表回执单传真至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联系电话:010-68394464,010-68394250(传真)。

  2、各单位参会人员如需接站,请将到达上海的车次和航班号(请注明是上海虹桥机场还是浦东机场)于2004年11月15日前传真至上海市建委建管办,联系人:马燕、庄国梁,联系电话:021-64039438,64049427(传真)。

  3、会议代表如需订购返程机票和火车票,请将订购的航班号和车次于2004年11月15日前告之上海市建委建管办。

  4、会议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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