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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作者:建设部文件 法规来源:建设部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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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3]6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67号)精神,现将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及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5973人;单科合格保留成绩人员分别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1223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4903人,《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10050人,《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5815人。 单科合格人员名单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发送给各省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后续工作 1.各地考生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或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省级考试办公室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生的考试成绩。 2.按照有关规定,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向省级考试办公室申请核查考试成绩。省级考试办公室应于2004年3月1日之前,将申请核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姓名等情况(附件2)汇总上报全国考试办公室。全国考试办公室将统一组织核查。核查只核对考生的试卷卷面合分是否正确。 三、注册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3)并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的存档证明,经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核准。 请各地于2004年4月30日之前,将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初审合格人员资料及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名称等情况(附件4)统一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核查考试成绩汇总表格式 3.注册初审机构统一报送的资料 4.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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