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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 |
| 作者:建设部文件 法规来源:建设部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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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82]城劳字第248号
为了加强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包括县、镇、城市街道和农村社队领导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及建筑构件加工厂等,下同),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管安全工作。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企业要设安全管理机构;千人以下、二百人以上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二百人以下的要配备兼职安全员;生产班组要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的职能机构(人员),都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施工现场要建立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值班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每个工人都要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新入厂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本单位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对机械操作、电气、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爆破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工人,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才准许上岗操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承担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或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距地面3m以上作业要设安全网或其他防护设施。 2.各种施工机械要完好,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修。 3.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械要做到一机一闸,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时,要拉闸断电。 4.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5.搭设脚手架、井字架、挑架等,所用材料和搭设方法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搭设完毕要经过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拆除时,需设警戒或围栏,由上而下顺序进行,拆除物料不得往下投掷。 6.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缆风绳要牢固,并有专用地锚,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建筑物上。 7.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施工现场的洞、坑、沟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明显示警标志。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安全附件,都要齐全有效,并保持安全距离。 9.坑槽施工,要按规定放坡,并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10.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禁止攀登手架、井字架和乘吊篮上下。 违反上述规定,工人可以拒绝生产,严禁强迫工人冒险作业,否则发生事故由直接指挥者负责。 (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有重点地进行群众性检查。要边检查、边改进;不能立即改进的问题,应该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六)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因工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电报或电话报告所在地城乡建设产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至三人以上的,除立即报告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至三人以上的,除立即报告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并直接报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同时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严肃处理。对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不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八)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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