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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重庆市积极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面制定工作开展计划 | |
| 作者:建设部 法规来源:建设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9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上海市、重庆市积极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面制定工作开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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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计划 一、监察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和起点时间 (一)监察的重点对象 本市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含各行使规划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各区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含我局派出机构),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察的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各类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审批的规划事项由市规划局负责自查,市领导小组抽查后报建设部、监察部领导小组。 2、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区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执行市规划局规范 性文件情况。 3、城市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公示、听政等公众参与制度;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4、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市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制追究制;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是否存在办事拖拉、办案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 5、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的实际,将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地方法规、规定和市第五次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违法审批等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也列为此次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 (三)监察规划情况的起点时间 此次重点监察2003年10月市第五次规划工作会议以来的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思想发动,组织准备 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风建设工作,提出规划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加强宣传、受理投诉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1、城市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必须紧密配合,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推进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通知》明确的监察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2、区(县)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效能进行监察,每半年对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沟通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由市城市规划效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区县进行抽查与监察。 3、市、区(县)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建立受理举报、投诉机制与渠道。并根据举报、投诉信息进行专项调查与监察。成立由专家、我市规划系统的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和监察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专项监察小组进行专项监察。 4、市、区(县)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所发现的问题,要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写出督察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要通过建章立制进行整改,切实改进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5、对城市规划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6、要不定期编出专项简报,通报信息,交流经验,展示成果。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1 1月--2006年2月) 成立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宣传部署。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2月--2007年6月) 1、2006年2月,由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委联合召开"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动员部署大会"。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委领导动员部署。市规划局各业务处室,市监察委员会有关处室、规划局和科室负责人、各区县监察委和相关人员参加。2006年4月底前市规划局负责清理并调整规范性文件、并会同监察委员会下发监察详细内容和考评工作要求。2006年6月上半月前,市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参与效能监察的工作人员培训。 2、被监察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检,区(县)监察领导小组同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市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进行抽查与监察,了解工作的推进情况,并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进展缓慢或不力者予以批评,(2006年十九个区县和市局派出机构均被检查与监察一次,2007年7月则作重点复查、补课的工作)。 3、对重大规划制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专项监察。由市、区(县)城市规划效能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监察需根据工作进展随时进行总结、通报等。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底) 各区(县)对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并报市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拟写全市城市规划效能的总结报告,进行通报并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树立正确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解决城乡规划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及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改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2、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编制、调整、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规划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3、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和管理,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4、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和典型案例,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重点对象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主要内容 l、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1)城市总体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3)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应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成立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时时抓,真正做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深入调研,摸准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专题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方式,进行广泛地宣传动员以及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3、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工作规则、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工作制度和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为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提供保障。各区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工作制度,确保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二)实施阶段 1、深入调研,认真查找问题。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各种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认真开展工作;要正确分析、评价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现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2、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主要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各区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每半年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情况。 3、巡回检查,推广和交流先进经验。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每半年抽查3-5个区县,在巡回检查中,对好的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 4、筛选典型事例,查处典型案件。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针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规划实施、随意调整规划,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以及违法建设严重的区域,认真调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的事项认真查处,对典型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建章立制,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违反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 (三)检查验收及总结阶段 各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区县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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