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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
| 作者:相关文件 法规来源:相关文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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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价费字[199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作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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