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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办法 | |
| 作者: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地方法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山西省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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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建筑装饰企业深化改革,鼓励企业提高素质,提高我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装饰技术水平,促进我省装饰装修业的发展,经报请山西省建设厅同意,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将于2001年起开展“山西省优秀建筑装饰企业奖”(以下简称优秀建筑装饰企业奖)评选活动。为保证该项活动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秀建筑装饰企业奖,是山西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最高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在山西省境内注册登记,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各等级企业(含兼营装饰专业的施工企业),并是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成员单位,符合评选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装饰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二、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工程质量和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建筑装饰业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贯彻ISO9000族标准有规划、有组织,近两年内有一项省优工程。 四、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五、企业管理思想、目标、手段有创新,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有实效。项目管理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健全,控制有效。 六、推进科技进步有成效,生产要素配置合理,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科学研究、信息管理、技术培训有规划、有投入、有实效。 七、经营作风端正,履约状况良好,社会信誉高。 八、企业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显著,开展创建.文明企业、争创安全文明工地、建造满意工程活动有实效。 九、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决策科学、民主,职工凝聚力强。 第五条 上届已获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称号,业绩又有创新或提高的装饰企业可连续申报。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建筑装饰企业并能保持的,经评审可授予“山西省模范标兵建筑装饰企业”称号。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申报优秀建筑装饰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一、省属建筑装饰企业和中央驻晋建筑装饰企业,由企业填写申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向本会申报。 二、地、市建筑装饰企业,由企业填写申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建筑装饰协会申报,经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本会。未建立建筑装饰协会的地、市,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申报材料一式10份。 第七条 评选办法 本会设“山西省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行业专家和本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负责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必要的复查,提请评委会审议,评选采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过半数依次入选。 入选的优秀建筑装饰企业,报山西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表彰办法 一、获得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称号者,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在报刊公布获奖名单。并通过大会予以表彰。 二、获奖名单通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市场,并建议在招投标时给予政策优惠。 三、择优推荐参加全省和全国性相关的评选活动。 第九条 凡获得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称号者,在二年内如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以及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而骗取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称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通报全省,对推荐单位予以批评 第十条 评审纪律 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二、杜绝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构私舞弊。 三、不得接受申报单位的馈赠或宴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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