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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
作者: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地方法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

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 晋政发[2000]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平交易,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是指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重要物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统一组织的招标采购。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采购建设项目所需重要物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级监察、经贸、财政、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下列资金:

    (一)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本级政府统一管理的煤炭、电力、公路、水利等专项建设基金;

    (三)上级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拨款;

    (四)由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和政府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国内外赠款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五)各级政府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重要建设材料和重要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招标采购。

    重要建设材料和重要设备名录,由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设项目类别、规模定期公布。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由招标人编制采购计划报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人报送的采购计划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并接受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25日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人资格;

    (三)招标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的实施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依据负责立项审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人编制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采购物资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印章并由其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实质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最低投标价相同者为二人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必须依照本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对不适合公开招标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基本建设物资,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结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论报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基金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条 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认定的专项建设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将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物资,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概算和审计部门审计时,应以招标采购方式购买的各类基本建设物资的数量和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对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购买的各类基本建设物资,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招标人收到所供物资并验收合格后,应当签署拨付货款通知书并附收到所供物资的有关凭证,报有关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人签署的拨付货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货款从银行专户拨付给中标人,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报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外货款采购建设项目所需物资,货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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