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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作者: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地方法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为了维护天津市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综合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需进行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

    (三)审核确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通知书核准发放;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六)检查和依法处理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七)审查、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报建手续;

    (二)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概(预)算、图纸和技术资料,非标准设备应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经办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文件。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具有稳定的负责设备招标的专业部门;

    (三)有组织招标工作的能力,条件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负责招标的专业部门人员总数的2/3;

    2.负责招标的专业部门中高级工程、经济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能力。

    (四)具备审核、辨认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四)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在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设备专业特点向5家以上(含5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招标申请登记;

    (二)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的话),报市招标办审核;

    (三)招标单位筹建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议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答疑,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地点报送;

    (八)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单位将标底报市招标办审核;

    (九)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议;

    (十)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审查投标文件,提出中标意见,经市招标办核准后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一)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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