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建筑下载 法律法规 建筑论文 建筑图库 装饰图库 访客留言 
《江南建筑》搜索: 文章 下载
当前位置: 江南建筑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法规正文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约
作者: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地方法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约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维护检测单位及检测从业人员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检测市场,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及其成员。

第二章 检测单位职责与纪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检测工作。其检测工作不受行政领导干涉。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常进行业务培训,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出借《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进行检测时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建委颁发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压价方式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被检单位的利益,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和开发与检测建材产品相同的产品,以保护被检单位的利益。

    第十一条 进行现场检测时,检测单位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不得借用其它任何一方的人员参与检测工作,以确保公正、准确。

第三章 检测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认真履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的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努力学习新标准、新技术,不断更换新知识,以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各级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工作,维护检测职业的名誉和尊严。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尊重同行、团结合作。

第四章 检测人员的执业纪律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弄虚作假、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的任何礼金和馈赠。

    第十七条 检测人员必须公正、无私地对待有争议的被检对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的检测单位、检测人员由工程质量检测委员会给予惩罚。

    第十九条 惩罚方式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公开登报批评。

(三)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

(四)建议资质管理部门吊销资质等级。

(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起施行。
[江南建筑>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约]
法规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您的评论 加入到收藏夹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法规:
  • 下一篇法规:
  • 热点法规 推荐法规 相关法规
  •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

  •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 郑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

  • 余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

  • 广东省建材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 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

  • 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

  • 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 【本站声明】江南建筑刊载的部分内容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及转载(包括-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约),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规范下载 图集下载 学习资料
     
      网友评论:(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