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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办法 | |
| 作者: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地方法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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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办法 渝建发[1999]20号 为进一步改进建委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结合建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各类许可、审批、登记 (一) 委机关(职能处室和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含各类年检、年审,下同)等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委机关办理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不得拒绝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不得强制进行认证前的培训。 (二)委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建筑设计、工程质量等纠纷,应及时依法裁决,不得借故拖延、推委。 (三)委机关有关职能处室及事业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的事务管理,并由委统一对外,不得要求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职责划分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准相互争抢或推委,应以受理的主要处室为主进行初步处理,再上报委或委主要领导明确责任。 (四)按照科学管理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接件和办件人分离制度,由接件处室或接件人统一对外接件、对内催办。 (五)办理建筑管理、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村镇建设以及队伍培训许可、审批、登记及资格、资质认证等事宜,委有关职能处室应将办事程序、提供资料、注意事项等制作成“办事指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以方便办事和查询、监督。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和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 经批准的收费应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制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列明每一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供办事人查阅、交费和监督。 (二)各收费处室和单位应持合法收费依据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执行。执行收费的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本人证件(执法证或工作证)。 (三)收费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据,并逐步推行征费机关与收款单位分离制度。具体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属委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五)不准以赞助、捐助、认购、宣传等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下属单位收费。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准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机关开支的费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准继续收取。对经批准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不准对不了解实情的人以欺诈手段收费。 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一)各有关职能处室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宣传教育在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事罚相应、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重大处罚和较大数目的罚款,应依法执行听证程序。 (二)委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因履行职责进行的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更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委机关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三)处以行政罚款,依法可当场收缴的,必须开具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的,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罚没财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准擅自变卖物资,也不准本单位擅自支出或使用。 不准以创收为目的规定罚款指标,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中以任何形式敲诈勒索。 四、推行政务公开 (一)涉及建设事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均采取公开方式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对应让市民知晓的重大政务信息,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二)为方便群众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咨询、查询和违纪行为举报,设立市建委机关政务咨询、查询电话:63852577 63862505;投诉举报电话:63865293。同时设立办事回执和举报信箱,及时听取意见和受理投诉,以改进工作。 (三)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从即日起委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事业单位,全部实行挂牌上岗和座牌办公。现场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在公务和执法活动中使用规范文明用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尽快制作完成委机关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实用手册、办事指南,无偿提供来办事的人员和机关干部人手一册。并将“办事指南”输入“英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单位、个人或办事人员查询。 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管理事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属本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报委领导批准并告知办事人。凡办事人所报资料符合“办事指南”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超时限办理。 (二)将办事效率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手续等事项终结时,应附送“办事回执”,接受其对办事效率的评议和监督。投资者可以将“办事回执”寄送市建委人事处或市政府有关机关。 (三)市建委将积极会同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外经贸委进一步完善外商和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的“一站式”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努力做好投资服务 (一)对前来重庆投资城市建设、住宅建设、村镇建设的外来投资者,在项目协商洽谈、立项审批、方案审查、合同签定以及工商登记和资金到位及其施工生产中出现的困难,应及时给予协调解决,主动做好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免费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关于建设事业方面的政策法律咨询,认真解答投资者提出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律问题。 (三)为所有来渝考察建设事业和寻求合作项目的外来投资者,作到热情接待,提供交通、居住等方便,解除来渝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四)主动与外来投资者沟通信息,及时反馈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七、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和请求赔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事宜的或办理有关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拒绝颁证的; 2、应相互协作配合的管理事务,相互争抢或推委的; 3、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的; 4、擅自设置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的; 5、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执行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经营的; 7、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或以检查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 8、罚没财物不依法处理,擅自变卖或私分、或单位擅自支出或使用的; 9、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 10、应公开的政务,不执行有关政务公开决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条件退赔,无发退赔的,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擅自设置的收费项目,依法予以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无合法依据的; 2、超出收费许可证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3、未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依据的; 4、对职责范围的事务,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的; 5、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做好投资服务的,影响投资环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6个配套文件的全面贯彻实施,市建委成立了王根芳为组长,其他委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为耕副主任负责抓办公室工作。 委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对委机关职能处室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质量、办事效率和职业纪律,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评议,并公开通报检查评议结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典型事件,组织公开听证会议,及时予以处理。 九、做好系统督促工作 建委系统归口各局要按照《决定》及6个配套文件的要求,尽快制定贯彻《决定》及6个配套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办事指南,并报市建委备案。市建委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把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件件工作落到实处,树立建委系统的良好形象。 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事关重庆振兴发展大局。市建委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欢迎以各种方式举报、投诉、新闻曝光,市建委将一查到底。 十一、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过去本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委机关的“办事指南”正在制作,即将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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