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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作者:地方法规    法规来源:地方法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建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穗建筑[1999]387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 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 488号文)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号)及《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的要求,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条 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 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五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件号, 每个单位工程见证人为1-2人。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副本)应同时递交该工程的试验室,以便于监督机构和试验室检查有关资料时进行核对;

    二、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见证取样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见证人应出示《见证员证书》,并在见证试验委托书上签字;

    三、施工企业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二);

    四、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试样时应作出是否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试验室在确认试样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

    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在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 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及见证试验汇总表(见附件三)一并列入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七条 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 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第八条 在测试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和个人,以及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授权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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