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共80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概括:1.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履行及相关管理活动。2.合同主体:明确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勘察设计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内容:规定合同应包含工程概况、技术要求、进度安排、费用支付、成果提交、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4.资质要求:强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不得超越资质承揽业务。5.质量责任: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实行终身责任制。6.费用标准:规定勘察设计收费应执行国家规定,可采用按概算百分比或固定总价等方式。7.知识产权: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8.违约责任:规定违约情形及相应赔偿责任,包括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等情况的处理。9.争议解决:明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10.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职责。11.生效条件: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其他规定: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及涉外合同的特殊要求等补充条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