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共6页)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2.事故分级:根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3.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上报。4.调查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5.调查时限: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6.处理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处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布。7.法律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8.实施日期: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