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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精选) (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概括如下:1.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负责。4.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5.受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6.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7.决定种类: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也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8.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9.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0.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1.救济途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施行日期: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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