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全文 (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于1981年12月13日通过,198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取代而废止。其核心内容概括如下:###一、立法目的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订立的经济合同(如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三、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协商订立合同。2.**公平诚信**: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履行义务。3.**合法合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订立与形式-订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要求书面形式的必须书面订立(如涉外合同、长期合同)。###五、主要条款包括标的(货物、劳务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六、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需及时通知对方)。###七、变更与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且应采用书面形式。###八、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违约金约定需合理,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调整。###九、合同纠纷解决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十、附则明确法律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注**:该法已被1999年《合同法》整合替代,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统一了合同法律规则。如需引用现行法律,请以《民法典》为准。
